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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资讯
14282020-08-25 09:56:13.206缩小放大

为加强衡阳市慈善义工的管理,推动慈善义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慈善志工(义工)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慈善志工(义工)是在衡阳市慈善总会报名登记,并自愿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个人。

二、慈善义工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承认本会章程,遵守《衡阳市慈善志工(义工)管理办法》,具有奉献精神;

(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具备参加义工服务的身体、能力素质,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无偿参加衡阳市慈善志愿者工作;

(三)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义务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义务服务工作。

    三、慈善志工(义工)的主要任务

   (一)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为有困难的对象提供义务服务;

   (二)根据本会的安排,参与慈善宣传、义工活动、善款筹集、救助项目实施等义务服务工作;

   (三)承担临时性、突发性义务服务任务(如大型慈善活动、救灾、紧急救援等);

   (四)从事具有专业技术的义务服务工作等。

四、慈善志工(义工)组织的设立程序

(一)慈善义工的招募方式

1、招募方式:市慈善总会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有关媒体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2、申请程序:一是应征者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身份证明(有特殊技能者须提供专业技术证书);二是填写《衡阳市慈善志工(义工)登记表》,经衡阳市慈善总会审查合格后登记备案;三是颁发《衡阳市慈善志工(义工)证》。

二)慈善志工(义工)的培训

新加入的慈善志工(义工)须参加义工培训,培训合格后,衡阳市慈善总会向申请人颁发《衡阳市慈善志工(义工)证》。

1、选择项目: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等,选择义务服务项目,编入各项目组进行管理。为保证慈善志工(义工)服务的质量,新加入的志工(义工)最多只能选择两个服务项目

2、专业培训:衡阳市慈善总会对慈善志工(义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专业技能要求高的义务项目,经培训后达不到要求的,可重新选择其他义务服务项目。

(三)慈善志工(义工)的组织

1、设置办法:一是慈善志工(义工)按服务项目或内容,设立慈善志工(义工)团;二是各慈善志工(义工)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组成慈善志工(义工)团管委会;三是各团下设若干服务队,服务队由副团长任队长;

2、配置要求:一是各慈善志工(义工)团管委会成员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决策能力,有乐于为慈善义工队伍建设作奉献的精神,在队伍中有较强的群众基础和威信;二是队长的产生根据副团长提名,经管委会成员统一审查考核后,上报衡阳市慈善总会批准,填表存档;三是各慈善志工(义工)团团长、副团长、队长都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要积极地参与义工活动,发扬团结协作、敢于挑战的团队精神,圆满完成总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慈善志工(义工)的奖惩机制

为推动衡阳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宣扬慈善志工(义工)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衡阳市慈善总会除每年开展优秀志工(义工)评选外,还依据慈善志工(义工)服务时间的长短和服务社会的业绩,分别授予五星级慈善志工(义工)称号及慈善志工(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章、慈善志工(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章。

(一)慈善志工(义工)的奖励

1、注册慈善志工(义工)在衡阳市慈善总会立项或经批准同意的援助、义务性服务项目,工作时间累计达50小时以上的,由衡阳市慈善总会授予其“一星级慈善志工(义工)”称号,并颁发“一星级慈善志工(义工)”证书,配戴有一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2、注册慈善志工(义工)参加援助、义务性服务,工作时间达150小时以上的,由衡阳市慈善总会授予其“二星级慈善志工(义工)”称号,并颁发“二星级慈善志工(义工)”证书,配戴有二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3、注册慈善志工(义工)参加援助、义务性服务,工作时间达500小时以上的,由衡阳市慈善总会授予其“三星级慈善志工(义工)”称号,并颁发“三星级慈善志工(义工)”证书,配戴有三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4、注册慈善志工(义工)参加援助、义务性服务,工作时间达1500小时以上的,由衡阳市慈善总会授予其“四星级慈善志工(义工)”称号,并颁发“四星级慈善志工(义工)”证书,配戴有四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5、注册慈善志工(义工)参加援助、义务性服务,工作时间达5000小时以上的,由衡阳市慈善总会授予其“五星级慈善志工(义工)”称号,并颁发“五星级慈善志工(义工)”证书,配戴有五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6、在本年度内从事援助、义务性工作业绩突出,对社会有一定贡献,各方面反响良好的慈善义工,由各慈善志工(义工)服务队推荐,经慈善志工(义工)管委会审核后,由衡阳市慈善总会组织评议、审核并批准,可破格晋升上一星级慈善志工(义工)者称号。具体晋升标准和细则由衡阳市慈善总会根据各年度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7、从事援助、义务性工作取得突出业绩,以及较大社会贡献和影响,或获得市以上有关部门突出奖项的星级慈善志工(义工),由衡阳市慈善总会参照日常援助、义务性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认定,综合评出“衡阳市慈善志工(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同时颁发银星奖章。

8、坚持援助、义务性工作年限较长且成绩显著的55岁以上五星级慈善志工(义工),由衡阳市慈善总会按照参加义工服务时间的具体年限、实际工作量、服务质量、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和历年来受表彰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认定,由衡阳市慈善总会颁发“衡阳市慈善志工(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荣誉证书及金星奖章。

9、衡阳市慈善志工(义工)的“星级”评定和奖项授予工作由各慈善志工(义工)服务队组织评定,由衡阳市慈善总会审核批准。

10、衡阳市慈善总会为注册慈善志工(义工)建立义务服务终身档案,慈善志工(义工)从注册、工作到考核、奖励全部载入档案并实行终身不撤档。当社会部门和慈善义工需要时,市慈善总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慈善志工(义工)年暮或患病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务服务或慈善救助。

(二)慈善志工(义工)的劝退(清退)

慈善志工(义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慈善总会可对慈善志工(义工)进行劝退(清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市慈善总会工作安排的,劝退;

2、因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劝退;

3、年服务时间不满30小时的,劝退;

4、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清退;

5、利用慈善志工(义工)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清退;

6、由于个人行为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与慈善志工(义工)身分不相符的,清退。

7、违反衡阳市慈善志工(义工)管理有关规定的,清退。

六、慈善志工(义工)的权利

(一)参加市慈善总会组织的义务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慈善志工(义工)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参与慈善志工(义工)服务组织的管理,对衡阳市慈善志工(义工)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参与慈善志工(义工)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慈善志工(义工)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

(五)请求衡阳市慈善总会帮助解决在义务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获得从事义务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资的安全保障;

(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衡阳市慈善总会的帮助和服务

(八)自由退出慈善志工(义工)服务组织;

(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七、慈善志工(义工)的义务

(一)遵守衡阳市慈善总会的有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有组织的义务服务活动;

(二)履行义务服务承诺,完成市慈善总会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市慈善总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衡阳市慈善志工(义工)证》;

(七)不得以慈善志工(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慈善总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附则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衡阳市慈善总会。